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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改革再发力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监管要求明确
来源: 中国金融新闻网 2020-03-25 08:48:46 0

  随着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推进,继定向发行制度后,存量市场政策再迎重要补充。  3月20日晚间,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历经多

  随着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持续推进,继定向发行制度后,存量市场政策再迎重要补充。

  3月20日晚间,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历经多年,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终于迎来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折点。

  从具体内容上来看,《监管指引》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明确了挂牌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监管要求。

  金长川资本董事长刘平安表示,《监管指引》作为新三板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具体落地举措。从微观角度看,可以使挂牌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有法可依”、规范运行,在相当程度上也会促进更多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从市场角度看,有利于完善挂牌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能力,构建符合“公众公司”基本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降低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股权激励实施难局面有望缓解

  一直以来,实行股权激励、开展员工持股是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吸引人才、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工具。然而,作为上述企业发展主阵地的新三板市场却由于在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方面缺少有力的制度支撑,挂牌公司由此面临着“想行却无法行”的尴尬局面。

  资料显示,由于没有明确规则,挂牌公司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实践开展中存在激励对象不明确、信披混乱、期权无法登记、持股平台不能参与定增、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区分度不大、定位不清等主要问题。

  有关市场人士表示,上述问题的长期存在使得挂牌公司深知难以顺畅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从而导致许多企业从源头上便选择放弃,发布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预案的积极性均不高,真正成功实施者更是鲜有。数据显示,2019年年初至今,在8000多家新三板挂牌公司中,仅有129家企业发布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其中实施成功的有42家,占比仅三成左右。

  不难看出,新三板市场中存在的股权激励低实施率现象实质上是由于制度规则不清所致。作为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部分的重要内容之一,《监管指引》的出炉明确了适应新三板市场实践和挂牌公司特点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监管规则。对此,许多市场评论人士表示,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积极性有望逐步改善。

  北京南山投资创始人周运南认为,《监管指引》主要从品种多样化、持股多样化、股票来源多样化、认定单一化等四个方面进行改进,较好地提高了股权激励的便利性、高效性和规范性,可以引导新三板企业充分发挥股权激励在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实现新三板企业的持续快速成长壮大发展。

  万联证券分析师张译从也表示,此次制度依据明确后,预计将有更多新三板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从而绑定核心人员,利好企业创新发展。

  规则制定兼顾新三板企业特点

  那么此次《监管指引》在具体内容上,为解决新三板股权激励困境作出了怎样的制度安排呢?

  从证监会上周五公布的起草说明来看,《监管指引》的起草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借鉴了上市公司、科创板的基本制度安排和成熟做法,并在考虑新三板和挂牌公司特点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突出挂牌公司特点。“这种制度安排是情理之中的。”有关市场人士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具体来看,《监管指引》在股权激励方式、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均借鉴了上市公司、科创板规则。其中,股权激励的方式与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保持一致,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有效的市场参考价的50%。

  此外,《监管指引》还对股权激励对象和股票来源进行明确。其中,股权激励对象将主要负监督职责的独立董事和监事排除在外;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回购股票和股东赠与等三种方式解决股票来源,其中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

  除参照上市公司成熟做法外,《监管指引》在起草过程中还从四个方面突出挂牌公司特点,坚持新三板一贯的市场化原则。一是不对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的定价做强制性要求;二是放宽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比例上限股份比例要求至30%;三是坚持新三板充分依靠中介机构的监管理念,发挥主办券商作用;四是不设事前审查,实施过程中不增设行政许可,仅在发行股票导致股东超200人时才需履行行政许可程序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三板股权激励计划30%的比例限制明显大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10%以及科创板的20%。对此,刘平安表示,新三板挂牌公司处在较早期发展阶段,其薪酬和激励结构与成熟企业有较大区别。早期阶段的企业,规模小、风险较高、投入较大,因此企业很难有足够的薪酬吸引高层次管理人才和高素质技术专业人才。采用高比例股权或期权激励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缓解企业经营现金流不足的压力,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吸引高质量人才以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

  员工持股计划增添“自我管理型”模式

  除股权激励外,此次《监管指引》在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和股票来源、管理方式、持股形式等方面同样作出了详尽规定。

  从股票及资金来源来看,《监管指引》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问题可以通过挂牌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全国股转系统购买、认购定向发行股票、股东赠与等方式解决。同时,员工持股则应以货币出资,由员工合法薪酬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解决。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风险控制,现阶段暂不允许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筹资。

  在管理方式上,《监管指引》规定员工持股计划需要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参与员工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相应权利,并通过选出代表或者设立相应机构,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此外,员工持股计划不能多层嵌套,锁定期内员工只能向计划内员工或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转让份额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在持股形式上,《监管指引》的新三板特点再度凸显。证监会表示,实践中,挂牌公司开展员工持股一般采取直接持股和委托持股两种模式。为了满足挂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的现实需要,《监管指引》按照“闭环运作”的原则,增加了通过符合条件的员工持股平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自我管理型”的形式。

  具体来看,委托管理型和自我管理型各有优缺点。委托管理型员工持股计划应备案为金融产品并持股12个月以上,锁定期相对较短;自我管理型则可以不受35人的限制,且由挂牌公司制定管理细则,确保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一致,进一步强化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功能,但需要“闭环运行”至少36个月,锁定期较长。证监会表示,这两种员工持股计划在参与发行时均视为一名股东,无需穿透或还原。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指引》除为新三板企业提供了切合实际需求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规则外,在监管方面也未有放松。

  《监管指引》明确要求禁止利用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等违法活动;实施回购应当遵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类企业也应同时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特别规定。

责任编辑:c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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