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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协议转让规则调整首日: 乌龙不再 波澜不惊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7-03-28 06:09:29 0

  本报记者常亮上海报道  于无声处听惊雷。  3月25日下午,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在官方网站悄然挂出一则《关于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通知》(下称《通知》),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并于周末后第一个交易日3月

  本报记者常亮上海报道

  于无声处听惊雷。

  3月25日下午,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在官方网站悄然挂出一则《关于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通知》(下称《通知》),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并于周末后第一个交易日3月27日起实施。

  长期以来,新三板协议转让制度的改革预期不绝于耳,但政策以如此迅疾的速度出台,却大大超出市场预计。协议转让中“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成交”的转让方式是否改革,盘后大宗交易措施能否以此为契机同步出台,引起市场普遍关注。

  防范异常价格申报

  股转系统在《通知》中明确,对协议转让申报价格范围的调整,目的是“为防范异常价格申报和投资者误操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该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显失公平的转让,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知》事项内容为:一、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业内人士猜测该通知的依据动用了前述转让细则第36条的但书。

  目前,市场对申报价格为何设置在前收盘价的50%至200%,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目前新三板业务规则及沪深A股市场中亦无案例可资参照。

  唯一较为接近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的规定:做市股票转让出现“股票连续三个转让日涨跌幅累计超过50%”属于异常波动;协议转让方式下,“股票当日换手率超过10%,或连续三个转让日换手率累计超过20%”,属于异常波动。

  接近股转系统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该政策出台原因在于近期新三板市场协议转让股票出现了多起因投资者误操作导致的异常价格成交情形,引起市场广泛关注,业内普遍呼吁监管层应尽快出台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为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体现“三公”原则,采取了该措施。

  该人士表示,根据对近四年的新三板全部协议转让股票成交数据的测算分析,“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基本能够满足协议转让股票的正常交易需求。

  首日交易清淡

  “这次政策出得比较急,所以很多新三板公司协议转让的价格要想回到‘合理水平’可能要花更长时间和更高成本。”北京新三板投资者王亦飞表示。

  仅从盘面来看,3月27日当天水木环保、华安奥特、软素科技、游动网络、京博物流跌50%,福德股份、中拓石油跌49.9%,触及50%的“跌停板”;另有海尔思、启鑫新能当日涨幅100%,高信股份、顺泰钨业当日涨幅接近100%,触及“涨停板”。

  3月24日收盘价为1元以下的81只股票中,仅有优诺股份、汉镒资产、安阳机床、赛威客于27日有成交,且未达到价格申报限制。

  “对价格申报的限制比较容易,如何改革协议转让中的‘手拉手’委托,以何种标准去定义‘大宗交易’,目前仍不明确。不单单是价格申报限制措施,只有一揽子的政策出台才能给市场以稳定预期。”天风证券人士表示。

  “互报成交确认委托,是对成交价格已经达成协议的一对投资者在线上互相报出的指定对方的委托订单,其他投资者是无法参与成交的。该委托的成交价反映的只是部分投资者达成的自身合意,并不能够完全反映市场态度,参考性不高;但是这两种委托的成交都会在个股的成交价中体现,从而影响个股的行情走向。”《注意》中指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全国股转系统早在2015年5月便公开表态,正在考虑优化协议转让机制,取消“手拉手”委托,并将集中盘后撮合纳入考量。

  (编辑:谷枫)

责任编辑:z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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