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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案一审宣判,原实控人钟玉获刑15年
来源: 2024-12-06 19:03:15 0

  12月6日下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对被告单位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公司”)以及原董事长钟玉、原董事徐曙、原财务总监王瑜、原资金部主管张丽雄、康得集团原财务总监吴晓雁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一案公开

  12月6日下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对被告单位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公司”)以及原董事长钟玉、原董事徐曙、原财务总监王瑜、原资金部主管张丽雄、康得集团原财务总监吴晓雁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一案公开宣判。钟玉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骗购外汇罪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20万元。其他责任人员因参与相关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银柿财经注意到,2021年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提高到20%至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至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康得新公司曾是A股“千亿白马”上市公司,因一笔15亿元超短融违约,其财务造假的事实被公之于众,最终于2021年5月黯然退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1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4号)及深交所查明的事实,康得新公司曾存在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违法事实。

  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康得新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采购、生产、研发、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22.43亿元、29.43亿元、39.08亿元、24.36亿元,分别占各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36.22%、127.85%、134.19%、711.29%,康得新公司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康得新公司还曾因百亿元存款的“不翼而飞”受到关注。根据康得新控股股东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康得新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相关账户组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账户。康得新公司北京银行账户组各年末实际余额为0。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95.71亿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46.00亿元)、146.90亿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61.60亿元)、177.81亿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102.88亿元)、144.48亿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122.09亿元)。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为康得新提供审计服务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亦遭遇了毁灭性打击。今年2月9日,中国证监会2024年“1号罚单”显示,瑞华所在审计康得新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最终被罚没1783万元。今年9月24日,瑞华四川分所主动注销执业许可,这也意味着,昔日“内资第一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最后一家分所已注销。

  苏州中院12月6日的公告还显示,其已立案受理了11名投资者起诉康得新公司、钟玉等40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个人投资者起诉案件,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2024)苏05民初1473号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机构投资者起诉案件另行分别立案审理。目前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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