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R鸿达1(鸿达兴业股份(603928)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主体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江苏监管局),措施类别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7月23日,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涉及金额1,691,280,000元。其中,2019年涉及金额为69,000,000元,2020年涉及金额为1,622,280,000元。该部分资金主要被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使用。
另外,鸿达兴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鸿达兴业通过篡改原始财务账套、指使审计人员虚构审计调整分录和篡改财务报表等方式,调整合并报表及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环保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报表数据,虚构各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费用等。涉案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3,505,452,250.52元,虚增利润总额合计4,077,671,116.96元。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但公司未在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导致前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1月13日,鸿达兴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020年1月14日至8月26日期间,鸿达兴业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以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名义转出848,350,000元。公司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截至2022年1月13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848,350,000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并未实际归还,系公司以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通过子公司及第三方银行账户,经多次资金循环,虚假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披露,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证监局决定,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50万元罚款;对周奕丰给予警告,并处以2,20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林桂生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姚兵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林少韩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郝海兵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殷付中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对刘江飞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郑伟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司原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西部环保、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均已被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业务面临停顿的风险、持续经营面临重大困难。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对公司持续经营及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产生不利影响。由于公司目前经营困难,现金紧缺,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较大,将对公司现金流等财务情况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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