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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发布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上市证券跨市场转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来源: 证券日报网 2021-07-09 20:52:53 0

  本报记者 包兴安  7月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证券跨市场转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旨在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报记者 包兴安

  7月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证券跨市场转登记业务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旨在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所涉转板上市证券跨市场转登记业务。《细则》自2021年7月9日起实施。

  《细则》表示,本公司按本细则规定建立投资者沪市证券账户与新三板市场证券账户之间、投资者深市托管单元与新三板市场托管单元之间的对应关系。转板至沪市上市的,本公司将转板上市证券由投资者新三板市场证券账户转登记至投资者对应的沪市证券账户。转板至深市上市的,登记转板上市证券的投资者证券账户原则上不变,本公司将投资者转板上市证券的新三板市场托管单元变更为对应的深市托管单元。

  《细则》明确,建立对应关系的沪市证券账户应办理指定交易且开通相关交易结算手续,深市证券账户应在建立对应关系的深市托管单元开通相关交易结算手续。

  《细则》表示,投资者应通过托管其转板上市证券的证券公司办理对应关系确认、沪市证券账户申报等相关手续。

  《细则》规定,转板上市证券、孳息存在质押、冻结、轮候冻结等情形的,建立对应关系的沪市证券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深市托管单元所属证券公司与转板上市证券托管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家公司。存在上述情形的,投资者不得申报更换证券公司。转板上市证券存在不限制卖出质押、冻结等情形的,在转板上市证券上市交易前,转板上市证券托管证券公司应提前做好卖出资金控制安排,以满足相关质押协议、协助执行文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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