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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盛电子信披违规实控人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西部证券
来源: 中国经济网 2021-02-23 18:09:47 0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3日讯 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的股转系统公监函(2021〕034号)显示,经查明,西安威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盛电子”,833073)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股权质押延期披露  2019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3日讯 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的股转系统公监函(2021〕034号)显示,经查明,西安威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盛电子”,833073)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股权质押延期披露

  2019年10月24日,威盛电子股东詹保平质押所持挂牌公司股份55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58%,质押期限为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质押股份用于威盛电子银行贷款反担保。公司未在合理期限披露以上股权质押,于2020年7月22日补充披露。前述质押股份如被行权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2020年11月3日,上述股份质押已解除。

  二、违规权益分派

  2019年8月22日,盛威电子披露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每10股派现8.8元,全部自派。9月2日,盛威电子披露股东大会决议。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通过多次自派完成了现金红利的派发,但未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也未能在股东大会决议后两个月内实施完毕。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指出,威盛电子股票质押延期披露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此外,威盛电子违规权益分派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条、《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八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的规定,构成权益分派及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詹保平,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做出如下决定:对威盛电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詹保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威盛电子是一家专业石油测井装备研发制造型企业。 自2002年成立以来,公司一直致力于套管井测井仪器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公司前身系成立于2002年5月20日的西安威盛电子仪器有限公司。2014年8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西安威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威盛电子于2015年8月28日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代码为833073,上市时的主办券商为招商证券。2018年8月10日,威盛电子发布公告称更换主办券商为西部证券00267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威盛电子2020年半年报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詹保平、党慧,詹保平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截至2020年6月30日,威盛电子第一大股东詹保平持股比例为40.21%,第二大股东党慧持股比例为30.20%。詹保平、党慧签署有《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为一致行动人,两人合计持股比例70.4104%,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相关规定:

  《业务规则》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或业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安盛威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西安威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盛电子),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三路西5号。

  詹保平,男,1957年11月出生,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

  经查明,威盛电子有以下违规事实:

  一、股权质押延期披露

  2019年10月24日,威盛电子股东詹保平质押所持挂牌公司股份55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58%,质押期限为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质押股份用于威盛电子银行贷款反担保。公司未在合理期限披露以上股权质押,于2020年7月22日补充披露。前述质押股份如被行权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2020年11月3日,上述股份质押已解除。

  二、违规权益分派

  2019年8月22日,盛威电子披露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每10股派现8.8元,全部自派。9月2日,盛威电子披露股东大会决议。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通过多次自派完成了现金红利的派发,但未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也未能在股东大会决议后两个月内实施完毕。

  威盛电子股票质押延期披露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威盛电子违规权益分派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条、《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八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的规定,构成权益分派及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詹保平,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做出如下决定:对威盛电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詹保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年2月10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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