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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发布终止挂牌规则 强制挂牌情形明确
来源: 证券时报网 2021-01-29 20:53:07 0

  证监会就《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建立了主动终止挂牌、强制终止挂牌的基本制度框架,明确了终止挂牌后有关监管安排,同时进一步落实终止挂牌工作要求。  终止挂牌制

  证监会就《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建立了主动终止挂牌、强制终止挂牌的基本制度框架,明确了终止挂牌后有关监管安排,同时进一步落实终止挂牌工作要求。

  终止挂牌制度是新三板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新三板成立之初,就建立了市场化的退出机制,由全国股转公司承担主体责任。挂牌公司申请主动终止挂牌的,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公司已就异议股东保护作出合理安排,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限制;挂牌公司存在不披露定期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强制终止挂牌,坚决予以市场出清。

  统计显示,近年来,新三板市场形势发生较大变化,挂牌公司终止挂牌呈快速增长态势,2017 年至 2019 年主动终止挂牌公司分别为 2661 家、1397 家、1590 家,同时分别有 48 家、119 家、397 家被强制终止挂牌,终止挂牌的情形、程序以及终止挂牌后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均面临新的问题。证监会表示,有必要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新三板终止挂牌制度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更好地指导终止挂牌制度建设及实施工作。

  《指导意见》遵循《证券法》的精神,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充分借鉴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实践经验,结合新三板市场特点,终止挂牌的制度框架,以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形成“有进有出”的良性市场生态,提升新三板市场活力和挂牌公司质量,主要内容有三方面,一是主动终止挂牌方面,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只要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就异议股东保护作出合理安排,均可以申请终止挂牌,由全国股转公司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二是强制终止挂牌方面,明确由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细则,从财务真实性、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合法合规性、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明确强制终止挂牌情形,强化风险提示,承担对强制终止挂牌的审查责任。三是后续监管方面,明确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终止挂牌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终止挂牌后进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终止挂牌专区转让,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的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等事项自律管理。

  《指导意见》还要求终止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有关主体,应当严格履行公开承诺或者相关协议的约定,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同时在风险监测与应对方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在日常监管中密切关注、持续跟踪挂牌公司强制终止挂牌风险,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纠纷处置和维稳工作。后续全国股转公司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终止挂牌具体实施规则,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股转公司实施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w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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