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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新三板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自律监管情况通报
来源: 全国股转系统 2020-02-14 18:37:04 0

   A-A+  2020年1月,全国股转公司共对55宗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其中41宗违规行为被采取口头警示、约见谈话、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14宗违规行为被采取书面形式的自律监管措施。其中,被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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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全国股转公司共对55宗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其中41宗违规行为被采取口头警示、约见谈话、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14宗违规行为被采取书面形式的自律监管措施。其中,被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和权益变动违规三类,具体事项如下:

  信息披露违规事项主要包括:一是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如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殊投资条款信息,重大诉讼信息,任一股东所持挂牌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信息,公司重大债务信息,或公司章程、公司经营范围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信息等;二是挂牌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三是挂牌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对外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投资协议,导致挂牌公司股权不明晰,信息披露不规范。

  公司治理违规事项主要包括:一是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占用挂牌公司资金,且挂牌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挂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三是挂牌公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四是挂牌公司在股票发行过程中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五是挂牌公司对外投资,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六是挂牌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挂牌公司未履行及时组织改选或另聘的义务;七是挂牌公司未能充分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未能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必要材料并告知重大事项。

  权益变动违规事项主要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增加或减少达到5%的整数倍时未暂停交易。

  为提升新三板市场运行质量和市场主体合法合规水平,全国股转公司认真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持续强化自律监管,对违规行为坚决采取监管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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