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新三板

关于对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 证监会网站 2019-10-12 18:50:28 0

  〔2019〕19号  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等规定,我局于近期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2月2日,你公司为青

  〔2019〕19号

  青岛旭域土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等规定,我局于近期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2月2日,你公司为青岛邦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辛安支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人民币990万元,期限一年。对于上述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事前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19年10月9日

收藏: 0
0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