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延续实施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本报讯 (记者张芗逸)据财政部网站6月28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提出,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公告》提出,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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