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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华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 证监会网站 2020-10-23 13:05:37 0

  浙江华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陈孟德、屈军、李阿青、林朝、周丕荣、张群娇: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华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子”)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年至2019年,华仪电子资金被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

  浙江华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陈孟德、屈军、李阿青、林朝、周丕荣、张群娇: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华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子”)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年至2019年,华仪电子资金被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非经营性违规占用,累计占用金额16,887.50万元,截至目前,尚有9,995.48万元未归还。

  二、2017年至2018年,华仪电子募集资金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行为,金额合计9,129.50万元。上述违规使用金额包括在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中,截至目前占用募集资金余额4,839.47万元。

  华仪电子未及时对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直至2020年6月30日才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华仪电子董事长陈孟德、总经理屈军、财务总监李阿青、时任监事周丕荣(2015年8月至2019年5月)、监事林朝、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群娇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0月19日

责任编辑:c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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