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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穗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来源: 证监会网站 2019-11-08 20:02:08 0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形成如下反馈意见。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请你公司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的,请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形成如下反馈意见。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请你公司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的,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具体回复时限。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姓名及电话附后)。

  反馈问题:

  1、请申请人按照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平均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经营性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项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补充披露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发行对象为上海宽联投资有限公司。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海宽联投资有限公司是否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履行私募基金或管理人备案程序。请主办券商、律师披露核查方法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主办券商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要求,补充披露本项目开展过程中聘请第三方情况。

  4、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股份质押冻结的有关情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有关要求,逐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包括并不限于本次发行的价格、发行程序、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等。

  6、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营业收入分别为34,993.17万元、46,215.95万元、27,480.96万元。请申请人按照产品类别补充披露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并结合行业发展、产品特点及竞争力、主要客户情况等分析各类产品营业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6月末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3,847.51万元、14,045.56万元、21,328.94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8.98%、32.69%、44.59%。请申请人:(1)结合信用政策、客户情况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及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明显差异;(2)结合坏账计提、期后回款、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政策等情况说明公司坏账计提的充分性;(3)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回款进度披露应收账款余额对申请人经营周转的影响。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毛利率分别为20.24%、20.28%、24.43%。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最近一期毛利率上涨的原因,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况说明是否符合行业平均水平。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责任编辑:j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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