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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对恶意摘牌须用“重典” 专家建议启动“失信人认定”
来源: 证券日报 2019-08-15 22:38:01 0

  本报见习记者刘伟杰  8月15日,全国股转公司通报新三板挂牌公司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股份”)重大违法违规案例,并自即日起终止其股票挂牌。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来新三板市场主动摘牌或被强制摘牌的企业已超千家,在加速市场提质增

  本报见习记者刘伟杰

  8月15日,全国股转公司通报新三板挂牌公司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股份”)重大违法违规案例,并自即日起终止其股票挂牌。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来新三板市场主动摘牌或被强制摘牌的企业已超千家,在加速市场提质增效的同时,如何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下一步将研究增加强制摘牌整理期、压实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责任等方式,进一步严控挂牌公司准入质量、强化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意识、提升挂牌公司规范运作能力、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完善挂牌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良好生态。

  亨达股份多项违规

  作为新三板市场“老资格”挂牌公司,亨达股份在2015年1月正式登陆新三板市场,所属层级为基础层,以鞋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为主营业务。不过,仅挂牌一年多,该公司就被陆续报出存在资金紧张、拖欠员工工资、经营困难等情况。全国股转公司在2016年12月对其采取了公开问询,要求主办券商开展现场检查并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等自律监管措施。亨达股份不仅拒不配合主办券商核查工作,而且不按时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于是股转公司便向青岛证监局通报并移送违规线索。

  经青岛证监局和全国股转公司查实,亨达股份存在以下虚假陈述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亨达股份虚增专卖店收入3亿元;截至2016年6月30日,亨达股份虚假记载银行存款余额4.89亿元;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亨达股份未如实披露银行借款金额,其中2014年年末余额少披露2.35亿元,2015年年末余额少披露3.98亿元,2016年上半年余额少披露3.26亿元。

  “亨达股份作为公众公司,其虚假陈述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的相关规定。亨达股份无视信息披露基本义务和规范,损害了投资者知情权和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扰乱了新三板市场秩序。”中国民生银行研究院研究员郭晓蓓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对恶意摘牌须用“重典”

  亨达股份自2016年未按期披露年报后,也未披露2017年、2018年年度定期报告。鉴于目前该公司的违规行为已处理完毕,全国股转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对其作出终止挂牌的决定,如该公司未在收到终止挂牌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的,自2019年8月15日起终止其股票挂牌。

  “亨达股份是首家让市场意识到存有恶意摘牌可能性的挂牌公司,经过漫长的停牌后,亨达股份最终还是达到了恶意摘牌的目的。面对恶意摘牌乱象,主管部门只能且必须用‘重典’。”资深新三板评论人、北京南山投资创始人周运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在周运南看来,今年有330家挂牌企业因未披露2018年年报被强制摘牌,年度报告是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是挂牌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法定义务。不披露年报的行为触及守法合规、诚实守信的行为底线,是对市场“三公”原则的严重破坏。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曾对被强制摘牌企业中有部分企业存在“坐等摘牌”现象时指出,股转公司高度重视这种情况,会加大违规惩处力度,今年首次对未按期披露年报的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旨在警示、教育市场主体合规守法,打消“坐等摘牌”的侥幸心理。

  保护投资者权益仍需加大力度

  在本案相关监管措施实施过程中,全国股转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一方面,股转公司要求被强摘公司披露公司及主办券商联系方式,做好投资者后续沟通安排;要求主办券商设置专门工作组,妥善协调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潜在纠纷。另一方面,为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成效,股转公司已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投资者可自愿选择相关专业机构解决纠纷。

  中国国际科技促进会理事布娜新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还要从四个方面出发,一是必须严刑峻法,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二是畅通民事救济渠道;三是增加有关中介机构刑事民事责任,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四是投资者保护相关职能部门仍需积极深入开拓其职能空间,且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

  “建议证监会应将新三板恶意摘牌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列为证券期货市场特定严重失信人”,周运南表示。

  针对下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创新举措,周运南建议,可对强制摘牌企业采取三方面事前及事后的补充措施:一是在正式终止前给予一定的退市整理期,来进行最后的交易,以保证投资者最后的相对交易权;二是将强制摘牌、特别是恶意摘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列为“证券期货市场特定严重失信人”;三是实施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对强制摘牌公司主动持有1000股,带领中小投资者合法维权。

  (编辑才山丹)

责任编辑:x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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