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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即将开始 企业须重点关注新会计准则
来源: 证券日报 2019-07-01 13:04:22 0

  本报见习记者刘伟杰  6月27日,全国股转公司在京举办了半年报披露工作的挂牌企业培训,同时发布了《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新三板公司应当在7月5日前完成预约披露,在8月30日前完成披露工作。  值得

  本报见习记者刘伟杰

  6月27日,全国股转公司在京举办了半年报披露工作的挂牌企业培训,同时发布了《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新三板公司应当在7月5日前完成预约披露,在8月30日前完成披露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4项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要求,全国股转公司提醒挂牌公司应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保险公司除外)。

  因此,根据执行新准则科目的变化以及财政部最新修订印发的企业集团、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要求,全国股转公司对一般公司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非银支付、私募管理机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八类金融行业挂牌公司半年报模板进行了修改完善,挂牌公司应按照对应的模板编制半年报。

  针对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挂牌公司应在2019年8月30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同时,2019年7月1日至8月30日之间挂牌的公司,应按上述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而2019年8月30日后挂牌的公司不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

  另外,挂牌公司预计不能在2019年8月30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在2019年8月15日前就延期披露原因、延期期限、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转让及终止挂牌的风险等事项进行公告。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未能在2019年8月30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股转公司将于2019年9月第一个转让日暂停其股票转让。特别是,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将给予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更有甚者,对于未能在2019年10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终止其股票挂牌。

  此外,挂牌公司申请主动终止挂牌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半年度报告,但已在期满后两个月内补充披露。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规定,自2019年8月15日起未披露本年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股转公司不再受理其终止挂牌申请。

  (编辑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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