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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
来源: 证监会网站 2019-05-24 18:26:05 0

  当事人: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乐米业或公司),住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锁根。  张锁根,男,1964年10月生,百乐米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江西省新余市。  江萍敏,男,1970年4月生,

  当事人: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乐米业或公司),住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锁根。

  张锁根,男,1964年10月生,百乐米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江西省新余市。

  江萍敏,男,1970年4月生,百乐米业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江西省新余市。

  刘小明,男,1972年10月生,百乐米业董事、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西省新余市。

  周文清,男,1965年10月生,百乐米业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江西省新余市。

  鲁冬兵,男,1968年9月生,百乐米业副总经理,住址:江西省新余市。

  胡小青,男,1965年10月生,百乐米业监事,住址:江西省新余市。

  彭吉强,男,1965年8月生,百乐米业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江西省新余市。

  彭小琴,女,1972年4月生,百乐米业监事会主席,与张锁根是夫妻关系,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江西省新余市。

  郑志波,男,1983年7月生,时任百乐米业监事,住址:江西省新余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百乐米业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百乐米业、张锁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江萍敏、刘小明、周文清、鲁冬兵、胡小青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彭吉强、彭小琴、郑志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百乐米业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公司2016年年报和2017年半年报虚假记载营业收入

  (一)虚假销售原粮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百乐米业向新余市新穗米业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原粮合计24,362,950.00元(其中2016年11,362,950.00元、2017年上半年13,000,000.00元),向新余经济开发区粮食购销公司虚假销售原粮9,750,000.00元(2016年),向江西新余国家粮食储备库虚假销售原粮11,832,750.00元(2016年)。虚假销售原粮导致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29,155,486.73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1,504,424.78元。

  (二)虚假销售大米及米粉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百乐米业的大米及米粉销售部分属于虚构,其中向自然人陈某萍虚假销售8,723,282.40元(其中2016年2,700,000.00元,2017年上半年6,023,282.40元),向自然人麻某谦虚假销售4,900,000.00元(其中2016年2,300,000.00元,2017年上半年2,600,000.00元),以公司销售人员名义存现的方式虚假销售88,114,178.00元(其中2016年61,715.474.00元、2017年上半年26,398,704.00元)。虚假销售大米及米粉导致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59,040,242.48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992,908.32元。

  二、公司2016年年报和2017年半年报虚假记载存货

  (一)虚假采购原粮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百乐米业的采购原粮业务部分属于虚构,百乐米业出纳彭某琴实际控制70多张自然人的银行卡,百乐米业虚假采购原粮的采购款转入上述银行卡,并将转账金额录入ERP系统。虚假采购原粮导致2016年年报虚增存货117,636,949.09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存货79,731,404.12元。

  (二)虚假采购大米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百乐米业的采购大米业务部分属于虚构,其中向自然人郑某军虚假采购29,400,000.00元(其中2016年15,300,000.00元、2017年上半年14,100,000.00元),向自然人钟某华虚假采购25,750,000.00元(其中2016年17,150,000.00元、2017年上半年8,600,000.00元),向自然人周某泉虚假采购12,300,000.00元(其中2016年9,300,000.00元、2017年上半年3,000,000.00元),向自然人许某红虚假采购1,339,547.00元(2017年)。虚假采购大米导致2016年年报虚增存货36,946,902.65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存货23,928,802.65元。

  三、公司2016年年报和2017年半年报虚假记载短期借款等负债项目

  (一)短期借款未入账

  2016年11月,百乐米业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2000万元,未进行账务处理,导致百乐米业2016年年报和2017年半年报隐瞒负债2000万元。

  (二)短期借款入账但未在财务报告中反映

  百乐米业于2017年6月30日收到两笔短期借款,合计金额4100万元,分别计入其他应付款和短期借款核算;但2017年半年报的其他应付款和短期借款科目均未披露该两笔借款,导致百乐米业2017年半年报隐瞒负债4100万元。

  四、公司2016年年报和2017年半年报未披露为实际控制人担保事项

  百乐米业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张锁根、彭小琴担保未披露的行为,2016年年报未披露金额为1,440.37万元,2017年半年报未披露金额为2,084.38万元,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百乐米业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其附件、ERP系统相关数据、相关银行账户流水、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百乐米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的所述情形。

  张锁根是百乐米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公司涉及的虚构采购和销售业务入账、贷款未入账等财务造假以及对外担保信息未披露等违法行为,或在其组织、策划实施或授意下进行,或因其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造成。张锁根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小明是百乐米业董事、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筹划和参与了公司虚构采购及销售业务入账等财务造假,其职责履行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关系。刘小明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萍敏是百乐米业董事、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大米的生产和销售,参与虚构销售大米业务。江萍敏是公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周文清是百乐米业董事、副总经理,主要负责米粉的生产和销售,参与虚构销售米粉业务。周文清是公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鲁冬兵是百乐米业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原粮的采购和销售,参与虚构销售原粮业务。鲁冬兵是公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胡小青是百乐米业监事,负责公司虚假销售及部分虚假采购事项的具体实施。胡小青是公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彭吉强是百乐米业董事、副总经理,主要负责生产设备运维,未能勤勉尽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彭吉强是公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彭小琴是百乐米业监事会主席,未能勤勉尽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彭小琴是公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郑志波时任百乐米业监事,未能勤勉尽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郑志波是公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百乐米业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公司对于自身违法违规事实深表歉意,已组织相关人员深刻反省,将加强法律意识,勤勉尽责,完善内部控制,知法守法,规范经营;2.公司目前仍未完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董事长张锁根先生也因病不能完全履职,资金十分紧张,恳请对于罚款金额予以部分减免;3.公司将全力筹措资金,早日完全恢复生产经营,保障所有投资人的利益。

  当事人张锁根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深表歉意,皆因本人法律意识淡薄,一念之差铸成大错,给监管机构及广大投资者造成损害。本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定当加强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勤勉尽责,知法守法,规范经营;2.公司目前仍未完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本人也因病不能完全履职,资金十分紧张,恳请对于罚款金额予以部分减免;3.公司及本人将全力筹措资金,早日完全恢复生产经营,保障所有投资人的利益。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百乐米业及张锁根没有递交新的证据或理由,其要求减免罚款金额的请求理由不充分,亦非法定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事由,我局已在量罚时考虑了相关因素。我局对于当事人百乐米业及张锁根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百乐米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张锁根和刘小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江萍敏、周文清、鲁冬兵以及胡小青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彭吉强、彭小琴以及郑志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19年5月20日

责任编辑:y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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