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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岛新材首发过会:深创投系浮盈超2727万元
来源: 新三板在线 2017-09-13 15:40:55 0

  2017年9月12日,新三板挂牌公司丽岛新材(832374)首发获通过,成为年内第12家IPO成功过会的新三板挂牌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丽岛新材首发过会,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将成为背后投资大赢家。  新

  2017年9月12日,新三板挂牌公司丽岛新材(832374)首发获通过,成为年内第12家IPO成功过会的新三板挂牌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丽岛新材首发过会,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将成为背后投资大赢家。

  新三板在线获悉,深创投以及旗下常州武进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进红土”)分别是丽岛新材第四、第五大股东,合计持有6.5%股权,涉及丽岛新材1018.29万股。

  于2015年5月13日挂牌新三板的丽岛新材,挂牌期间未进行任何融资和股票交易。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本次首发拟发行5222万股,拟募集资金4.2亿元,以此计算,发行价格为每股8.04元。

  以此估算,此次丽岛新材顺利上市后,深创投系所持股份价值浮盈将超2727.98万元。

  深创投系浮盈超2727.98万元

  丽岛新材2017年半年报显示,深创投和武进红土为丽岛新材第四、第五大股东,合计持有1018.29万股,合计持股比例6.5%。二者合计持股比例超过丽岛新材第三大股东上海祥禾泓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者持股比例为4.5%。

  2011年10月22日,深创投与武进红土分别出资3359.36万元和2099.71万元,持股丽岛新材4.00%和2.50%股权。2016年9月,深创投和武进红土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公开资料显示,深创投为武进红土股东。

  按照丽岛新材本次上市发行价格8.04元每股计算,深创投系合计持股1018.29万股,账面价值为8187.05万元,忽略上市首日新股上市普遍3—10个涨停板的行情,深创投系浮盈或超272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深创投、武进红土投资丽岛新材时,双方签署了对赌协议。协议约定,如果丽岛新材在2014年12月31日前未实现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公开发行或上市或蔡征国夫妇违反在《增资合同》第十二条的承诺,深创投、武进红土有权要求丽岛新材实控人回购持有的公司股份。此外,深创投、武进红土对于股权转让及清算财产的分配享有优先权。

  对于对赌协议,证监会在对丽岛新材的反馈意见中也有所提及。鉴于丽岛新材成立至今经历多次增资与股权转让,且引入多位机构股东和自然人,证监会要求公司补充说明合伙人或股东于公司之间有无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

  曾出现业绩下滑、多起合同纠纷案等

  丽岛新材2015年5月13日挂牌新三板,主营业务为铝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专注于以建筑工业彩涂铝材、食品包装彩涂铝材及精整切割铝材为主的铝材深加工业务等。

  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蔡征国,持有丽岛新材1.18亿股股份,占丽岛新材股份总额的75.79%,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蔡征国和蔡红夫妇,两人合计持股数为1.31亿股,持股比例达84.09%。

  值得注意的是,丽岛新材曾经连续三年业绩出现下滑。财务数据显示,2013年—2015年,丽岛新材业绩呈下滑趋势,其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1.78亿元、11.57亿元和10.11亿元,对应净利润分别为6561.64万元、6087.61万元和5651.61万元。

  该公司2016年、2017年前6月分别实现营收11.28亿元、5.46亿元;实现净利润为8791.45万元和4201.71万元。

  此外,丽岛新材的诉讼问题被证监会关注。该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股东江阴安益因与江苏鸿瑞新时代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生投资款项纠纷,其持有的发行人313.32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冻结日期为2015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

  对此,证监会在9月4日的反馈意见中要求,该公司核查该冻结是否对其股权结构造成影响,对本次发行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丽岛新材还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其中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该公司诉芜湖华轩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大连舒心门业有限公司、丛文滨加工合同纠纷案,此外,丽岛新材还因买卖合同纠纷案诉上海亚泽新型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钟俊浩。

  在与芜湖华轩幕墙科技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丽岛新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其给付合同贷款264.15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014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支付公司贷款并承担利息损失。

  不过,截至2017年6月30日,丽岛新材表示尚未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及利息,同样的也未收到大连舒心门业有限公司、丛文滨支付的货款及利息。此外,公司与被告上海亚泽新型屋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钟俊浩达成和解,截至6月30日,被告与丽岛新材的自愿调解协议正在正常履行中。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招股说明中披露的诉讼外,公开资料显示,从2012年6月25日至2017年2月6日,丽岛新材因合同纠纷等事项披露与客户之间多达19起法律诉讼。

  期间费用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被要求进一步说明

  9月12日,丽岛新材首发过会,证监会要求丽岛新材对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逐年下降等进一步说明。

  证监会指出,丽岛新材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并要求其结合具体产品构成、产品定价等,说明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入账等。

  基于上述问题,证监会还要求丽岛新材,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潜在关联方或者第三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形。同时,证监会质疑,公司是否存在通过人为压低发行人高管和员工薪酬以降低期间费用、增加利润的情形进行解释说明。

  证监会还关注到,丽岛新材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较高、应收账款周转率逐年下降等现象。对此,证监会要求该公司,对出现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现象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以及是否对发行人的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进行说明。

  对于应收账款周转率最近三年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丽岛新材在招股说明书中解释,主要是扬子新材002652)和巨科新材的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所致,主要是扬子新材主要采用款到发货或钱货两讫的结算方式,而巨科新材采用款到发货的结算方式。

  同时,证监会还要求丽岛新材。说明应收票据中商业承兑汇票金额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等。

  据了解,丽岛新材编号为“常国用(2015)第8875号”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于2016年4月27日到期,发行人已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就该宗地建设签订了补充协议,将该宗地竣工日期变更为2017年8月30日前。

  对此,证监会要求丽岛新材说明,截止2017年8月30日,上述土地上的相关建设项目的最新进展情况,是否已经按照发行人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规定按期竣工;是否已经换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和被处罚并收回土地的风险等。

  不过,随着丽岛新材顺利过会,显然,业绩下滑、股权遭司法冻结、存在多起诉讼、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等并未阻拦其IPO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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