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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落地将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5-17 23:07:38 0

  周子勋  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开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证券发行及转让、账户管理和登记结算、中介服务、市场监管及自律等内容提出了明

  周子勋

  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开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证券发行及转让、账户管理和登记结算、中介服务、市场监管及自律等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办法》最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私募证券发行和转让业务更加重视。《办法》明确,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均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且对认购和受让私募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定义和要求也作了进一步细化,并明确适用穿透原则。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区别于沪深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市场之外的资本市场板块,在业界俗称四板市场。沪深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是上市企业的融资平台,而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融资的都是非上市企业,且以中小企业居多。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力争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其中就包括区域性股权市场。

  近年来,随着国家鼓励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区域性市场纷纷兴起。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40家区域性股权市场,个别省份设立2家以上区域性股权市场,截至2016年10月底,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1.41万家,累计为企业实现融资超过6600亿元。

  不过,尽管宏观政策环境鼓励地方创新,但由于在建设过程中行政主导较多,难免出现供给远超实体经济需求、同质化竞争严重甚至恶性竞争的情况,不少市场靠地方政府补贴或强制挂牌政策维持运营。正是由于缺乏直接政策依据,业务创新往往难以落地,致使区域性市场面临着产品创新不足和交投清淡等发展困境,拖累商业模式难以形成。

  总结各方看法,区域性市场发展缓慢主要有以下三大原因:一是区域性市场成立时间较短,投资人尚难以建立起对其产品的信心;二是挂牌企业交易、融资的数据积累时间太短、覆盖面太窄,对企业产品的风险难以定价;三是不少银行、券商、保险等机构资金不能投资非交易所挂牌的非标产品,由此导致区域性市场寻找资金更为困难的局面。

  日前,证监会在进一步清理整顿地方交易所时也发现一些问题,比如一些交易所公然违反规定,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诱导大量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投资。此外,部分地区盲目重复批设交易场所导致过多过滥,少数省市抢跑设立票据交易场所,部分股权交易场所违规上线私募债产生兑付风险。

  对此,证监会传达了一个信息:对市场乱象不姑息、零容忍,“铁腕治市”不是一句空话。自2016年9月以来,证监会主席刘士余频繁走访多家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承诺解决四板市场所遇到的困难。市场普遍预计,此次监管部门的实地调研将有助于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推进,为四板的监管方向明确定调。

  在某种意义上说,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不仅需要发挥地方积极性,也需要资本市场的政策配套,而不能简单视为私募股权交易中心。因此,植入各种政策和金融要素并积极发展各类金融机构的作用,业已成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可以说,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发展应该立足于市场服务功能的完善而非短期盈利,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建设,规范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建设,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地方政府要立足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予以政策支持和金融立法,通过配套政策和法律环境,为资本中介发挥投融资功能服务,区域性股权市场可持续的商业模式才有可能建成。

  概而言之,未来政策应进一步明确四板市场的私募融资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市场功能定位,通过加强监管来规范其运作,从而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目前广大中小微企业存在融资难、融资贵,以及规范运作的问题,通过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以提供股权转让、私募融资服务为切入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改制辅导、管理培训等综合服务,待条件成熟后再支持其公开融资,可能是破解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目前全国各区域性股权市场成立时间不长,尚处于摸索时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像功能定位不明确、业务模式不清晰、盲目扩张冲动强,规范发展还需要完善法律体系。如果区域性股权市场能够在服务中小微企业方面进行创新,将有利于解决目前这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作者为《中国经济时报》社评理论部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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